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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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讲自然人、法人
【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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