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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奎2017-08-03 13:19:52

  税务师考试补报名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帮助大家复习备考,熟练掌握税务师考点,不留知识“死角”,特此为您整理《税法二》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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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第14讲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香港算香港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5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境外所得税抵免:
“分国(地区)、不分项”

抵免限额A=50×25%=12.5

境外已纳税A=50×20%=10

境外所得税抵免:
“分国(地区)、不分项”

抵免限额B=30×25%=7.5

境外已纳税B=30×30%=9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00×25%+2.5(补)=27.5(万元)

  (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超过限额的1.5万当年不得抵扣,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

  3.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5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15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9.5÷(1-15%)×25%=1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4.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5.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2)白名单法则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学以致用是每个考生必备的学习技巧和方法,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对大家提升答题能力有所帮助!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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