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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民事权利取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奎2017-08-08 16:14:32

  作为税务师考试难度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较为困难。小编特此为您奉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内容导航】

  1.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

  2.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第25讲民事权利的分类、取得和保护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1.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

  《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最初取得”、“权利的第一次发生”,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②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④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①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考试的严谨性要求考生必须勤学苦练,小编为您奉上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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