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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鱼羊2017-08-10 10:30:1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的备考强化阶段已经开始,大战即将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我们一起加油!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特别职权的范围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其他重要考点

  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2.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4.撤换、免职与辞职

  (1)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辞职

  5.不能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路或许孤单或许辛苦,同学们不要担心,现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浇灌出光明的未来,注册会计师就在前方,我们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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