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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股权确认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鱼羊2017-08-10 10:32:3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的备考强化阶段已经开始,大战即将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我们一起加油!

  【高频考点】股权确认

  (一)基本规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按约定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主观题必背)(2012年案例分析题)

  (2)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对外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无权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内部责任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路或许孤单或许辛苦,同学们不要担心,现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浇灌出光明的未来,注册会计师就在前方,我们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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