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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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股东权利
(一)概述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具体体现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二)股东知情权
1.查阅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1)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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