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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权利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鱼羊2017-08-10 10:34:0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临近,强化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

  【高频考点】股东权利

  (一)概述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具体体现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二)股东知情权

  1.查阅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1)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步入康庄大道之前,总要走过一段崎岖艰辛的道路;在变得熠熠生辉之前,总须经历一段黯淡无光的日子。那些吃过的苦,那些流过的泪,终会成为我们成长过程中的宝贵财富。只要坚信前途的光明,一时的烦恼又算得了什么!大家一定要记得进行注会准考证打印,千万不要忘记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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