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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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一)决议的形式
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
2.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3.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二)决议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如果决议从来就未成立或存在过(例如,当事人虚构或伪造决议),无所谓有效抑或无效,而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三)决议无效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对其民事权利构成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都有资格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四)决议的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
(五)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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