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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解散公司诉讼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鱼羊2017-08-10 10:40:3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

  【高频考点】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是否受理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调解

  (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在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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