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正文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8-10 11:26:44

  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经不多了,您时间余额已经不足,接下来仅剩的这少量时间,大家还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题,东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一)无权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四)仲裁协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

  第一章总论

  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协议

  1.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16年综合题)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08年综合题)

  3.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