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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8-14 11:43:06

备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勤奋是通向成功的唯一途径,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知识点小结,帮助大家复习。

【内容导航】:

(一)仲裁管辖

(二)仲裁庭

(三)仲裁制度

(四)和解与调解

(五)仲裁裁决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仲裁裁决

第二单元 经济仲裁

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 仲裁制度

(1)开庭(原则上)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原则上)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凡是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仲裁员均应当回避。

4. 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提示】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仲裁裁决

(1)裁决方式

①形成2种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形成3种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示】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

(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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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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