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审判制度
会计从业取消后初级会计职称考生要把握好机遇,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知识点小结,希望考生专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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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
(三)两审终审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2. 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2)适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 公开审判制度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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