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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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诉讼管辖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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