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正文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8-15 11:58:11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要把握好预习阶段的黄金学习时期,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知识点,希望考生勤加学习。

【内容导航】:

(一)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法院管辖地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进入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学习更多基础知识点,争取在理解的基础上全部记忆,会后期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零基础入门班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