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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15 1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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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

  三、税率的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第十一章52讲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1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有( )。

  A.建造房屋的施工单位

  B.销售商品房的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业单位

  D.管理房地产的物业公司

  E.转让办公楼的工业企业

  【答案】BCE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提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二)特殊情况

具体情况

税法规定

1.继承、赠与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能偿还债务本息的抵押人,收回房产的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改制重组

【提示】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7.兼并转让

暂免征

8.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9.评估增值

不征(无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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