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无权代理
【东奥小编】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内容导航】:
(一)滥用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7讲
【知识点】:无权代理
(一)滥用代理权
1.《民法总则》第164条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总则》第168条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无权代理
1.《民法总则》第171条——狭义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
(2)默示拒绝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责任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所谓“有理由相信”,故事情节通常如下:(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乙代为购买手机屏幕,乙在考察之后决定从红星公司购进。在与红星公司洽谈过程中,乙发现红星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也不错,遂与其签订了购买手机屏幕和电池的合同。事后,红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称,仅委托乙购买手机屏幕但未委托其购买手机电池,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本案中,下列关于乙与红星公司所签购买电池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该合同效力待定
B.该合同可撤销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无效
E.该合同成立
【答案】DE
【解析】本题案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已构成表见代理,应按狭义无权代理处理,因此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处理。又因被代理人甲公司拒绝追认,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