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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征税对象(3)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16 17:47:52

  税务师考试涉及科目较多,知识点繁杂。小编特此为各位整理了《税法二》知识点:征税对象

  【内容导航】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0讲 征税对象(2)

  【知识点】征税对象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解释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赁。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租赁房屋涉及到的税种

税法二

  (以租抵价)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解释】全部购房款=实际付购房款+少支出价款(实质租金)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益原则纳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境外股票转让所得正常征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提示】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小结:取得环节不征;转让分红征。

  ①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主体是个人,不包括单位;自用超过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财税[2010]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考试复习重在练习,没有练习就没有“实战”能力。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对大家提升答题能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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