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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征税对象(4)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16 17:47:57

  税务师考试涉及科目较多,知识点繁杂。小编特此为各位整理了《税法二》知识点: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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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0讲 征税对象(2)

  【知识点】征税对象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解释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起征点)

  十一、其他所得

  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属“其他所得”,不属于免税的储蓄利息所得。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下列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是(  )。(2013年)

  A.个人兼职取得的所得

  B.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

  C.任职于杂志社的记者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个人在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A: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3年)

  A.非任职单位的董事费收入

  B.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C.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

  D.年终一次性奖金

  E.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无偿取得企业出资购买的汽车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选项E: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考试复习重在练习,没有练习就没有“实战”能力。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对大家提升答题能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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