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征税对象(4)
税务师考试涉及科目较多,知识点繁杂。小编特此为各位整理了《税法二》知识点: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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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0讲 征税对象(2)
【知识点】征税对象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解释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起征点)
十一、其他所得
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属“其他所得”,不属于免税的储蓄利息所得。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下列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是( )。(2013年)
A.个人兼职取得的所得
B.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
C.任职于杂志社的记者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个人在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A: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3年)
A.非任职单位的董事费收入
B.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C.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
D.年终一次性奖金
E.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无偿取得企业出资购买的汽车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选项E: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考试复习重在练习,没有练习就没有“实战”能力。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对大家提升答题能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