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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17 14:42:13

  税务师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担忧,毕竟没有哪样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标,就为了它奋斗,每天积累一些《税法二》科目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备考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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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1讲

  【知识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十一类应税所得

费用扣除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1)稿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小编为你整理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大家能够高效备考,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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