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物权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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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特征
(二)物的分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29讲
【知识点】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的特征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特定性
5.独立性
6.稀缺性(2017年新增)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物权变动要件不同。
(2)不动产(物权)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特定物与种类物(针对动产)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原物与孳息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5.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概念
①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②合成物,是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③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