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需要考生持之以恒,尤其是现阶段已经进入备考状态的考生,一定要劳逸结合。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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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二)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服务期
服务期
1. 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提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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