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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8-21 10:42:25

初级会计职称现阶段仍处于报名前预习备考阶段,新教材下发前考生可以先用旧教材提前备考。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希望考生勤加练习。

【内容导航】:

(一)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二)适用对象

(三)经济补偿

(四)竞业限制期限

(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 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 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3. 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提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事项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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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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