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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个人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21 17:13:15

  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在11月份,时间所剩不多,还没开始复习的考生们可得抓紧复习了,东奥小编每天为考生整理《税法二》知识点:个人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帮助考生打好基础,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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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查账征税

  第二种:核定征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4讲

  【知识点】个人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注意和个体工商户的差异)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先合再税后分)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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