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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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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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4讲
【知识点】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典母题】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正确的是( )。
A.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其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B.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6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C.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选项C: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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