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派遣
初级会计职称预习过程考生要注重全面学习,重点掌握。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内容导航】:
(一)劳务派遣
(二)基本概念
(三)适用范围
(四)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五)用工单位的义务
(六)劳动者的权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特殊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知识点】: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 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提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2. 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提示】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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