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原则上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 变动公示规则 | 对抗规则 |
所有权 | 一般动产 | 交付 | 占有 |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 登记 |
动产的抵押权 | 合同生效 | 登记 |
动产的质权 | 交付 | 占有 |
考试的严谨性要求考生必须勤学苦练,小编为您奉上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