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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物权变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22 16:31:51

  (二)动产(原则上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变动公示规则

对抗规则

所有权

一般动产

交付

占有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登记

动产的抵押权

合同生效

登记

动产的质权

交付

占有

  考试的严谨性要求考生必须勤学苦练,小编为您奉上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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