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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龙彦2017-08-24 17:31:19

  税务师证书是高含金量证书,是在不久的将来成功起飞的保障,希望大家全力以赴,争取早日拿到税务师证书。今天东奥小编继续发布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导航】

  1.《物权法》第106条

  2.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4.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1讲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依(有效的)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2)转让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

  3.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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