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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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106条
2.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4.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1讲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依(有效的)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2)转让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
3.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