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境外缴纳税额抵免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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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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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6讲
【知识点】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能计算的限额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
2.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经典母题】王亭喜老师2015年10月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A:新加坡的所得计算:
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新加坡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②来自新加坡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美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解释】总的原则是多交不退,少交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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