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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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失业保险
第六单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 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相关链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含前不含后)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超过) |
≥1年~<5年 | ≤12个月 |
≥5年~<10年 | ≤18个月 |
≥10年 | ≤24个月 |
【提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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