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会计》高频考点: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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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内容
【高频考点】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 断方式 |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支付手续费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销售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 期收款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售后回购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按售价确认收入 | |||
售后租回 | 参见租赁准则 | |||
以旧换新销售 |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
【提示】
①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②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③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应全额确认收入,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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