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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8-28 11:29:3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并不难,只要大家坚持看书、做练习就可以轻松过关。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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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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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待遇

初级会计

【提示】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 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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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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