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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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
2.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①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①应当提出撤销申请的情形: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有以上a、b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提示】“迁址”,如不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如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先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④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相关链接】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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