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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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二)基本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1. 基本存款账户
【解释】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
①企业法人;
②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③民办非企业组织;
④异地常设机构;
⑤个体工商户;
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⑦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⑧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存款人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存款人应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解释】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相关链接】
一般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相关链接】
存款人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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