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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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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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4.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账户的使用
①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③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5. 临时存款账户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增资)验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②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③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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