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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8-29 14:51:46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并不难,难的是坚持到底的努力。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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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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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4.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账户的使用

①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③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5. 临时存款账户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增资)验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②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③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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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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