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在11月份,时间所剩不多,还没开始复习的考生们可得抓紧复习了,东奥小编每天为考生整理《税法二》知识点: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帮助考生打好基础,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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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8讲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税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拍卖物品 | 适用税目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 20% |
2.作者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20% |
3.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20% |
“王羲之卖字”与“卖王羲之的字”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案例】某市居民王某2016年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10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最终拍卖取得的收入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瓷器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8030(元)。另外,王某2016年从国外购回几件明朝时期藏品,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近日,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数。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0020(元)。(十四)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第1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十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年金征税模式(EET)
征税模式(EET) | 情形 | 税务处理 |
缴费环节 | 单位按有关规定缴费部分 | 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 | 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超标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 征收个税 | |
投资环节 |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
领取环节 | 领取年金时 | 纳税 |
【解释】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年金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是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双重限制:基数不超标;比例不超标)年金缴费免税标准执行案例
【案例】某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59010÷12×3倍×4%),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1)A先生2016年5月工资8000元,假设企业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8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2)B先生2016年5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本例保留整数)
【解释】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七)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规定的其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15年12月某律师事务所当月全部收入30万。其雇员律师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时李某每月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李某和律所约定,李某本人所有的办案费用和个人开销,均可以到律所报销。则2015年12月,李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5632
B.6370
C.5980
D.6870(十八)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购价款高于净资产的案例:
【案例】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300万(其中股本溢价200万),盈余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总计2000万元。张先生出资2500万元购买A企业100%股权。
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1)A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200)]×20%=260(万元)。
(2)张先生:
张先生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购价款低于净资产的案例:
【案例】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300万(其中股本溢价200万),盈余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总计2000万元。张先生出资1500万元购买A企业100%股权。
(1)A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200)]×20%=60(万元)。
(2)新股东张先生:
张先生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按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1500-1000=5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1500-2000=-500万元),应征税。即盈余积累1000万中有500万是不征个税的,剩余50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解释】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总结】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转增资本 |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 不征个税 |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转增股本 | ||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增股本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十九)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关于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确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2.关于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二十)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学习非一日之功,坚持,努力学习才是每个考生备考时该做的事。小编为你整理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大家能够高效备考,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