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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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方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代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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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解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①Ⅰ类户可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②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③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④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关于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通知(特急)》(银发〔2016〕302号),上述政策内容②③④已经“过时”。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方式
①柜面开户
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②自助机具开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
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③电子渠道开户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代理开户
①他人代理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②单位代理
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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