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质权
税务师考试中部分考生认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较难,知识点较多,难于理解。小编特此为您奉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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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
二、留置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5讲
【知识点】质权
质权
1.动产质权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范围和实现质权的范围。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符合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催告期应当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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