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税务师备考长路漫漫,坚持就是胜利,小编今日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内容导航】
1.占有的取得类型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3.占有变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5讲
【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占有的取得类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
【提示】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3.占有变更
(1)他主占有自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时,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
(2)自主占有自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吋,变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自占有人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没有占有权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在备考路上会一直与您作伴,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