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正文

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01 09:38:13

  税务师备考长路漫漫,坚持就是胜利,小编今日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内容导航】

  1.占有的取得类型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3.占有变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5讲

  【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占有的取得类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

  【提示】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3.占有变更

  (1)他主占有自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时,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

  (2)自主占有自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吋,变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自占有人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没有占有权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在备考路上会一直与您作伴,加油。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