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正文

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04 13:17:14

  2017年税务师备考进行时,东奥小编每天为您提供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让您保持良好学习状态。

  【内容导航】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36讲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1)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因缔约过失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④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甲公司本无意与丙公司签约合作,但为排挤竞争对手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交易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借故中止谈判,未与丙公司签约,给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对丙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2016年)

  A.缔约过失责任

  B.违约责任

  C.公平责任

  D.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2016年)

  A.合同订立后,违反约定向他人泄露合同中的商业秘密的

  B.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C.履行合同时,不适当履行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

  D.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

  E.订立合同时,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答案】BDE

  【解析】(1)选项ABDE: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选项D);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选项E)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选项B);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选项AC: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追究违约责任。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因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具有如下特点:

  ①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③属于法定之债。

  (3)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人则负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例题·多选题】甲发现一只羊在自家的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羊牵回家,并精心喂养,一周后,乙发现自家丢失的羊在甲家的羊圈里,便向甲索要羊。甲同意乙将羊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甲的下列请求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2014年)

  A.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请求乙支付拾羊报酬

  C.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请求乙支付为照顾羊产生的误工损失费

  E.请求乙支付精神损失费

  【答案】ACD

  【解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人则负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6.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发生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

  ②属于法定之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不当得利属于一种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故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根据)。

  (3)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

  ①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还可因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发生。

  【例题1·单选题】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00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答案】C

  【解析】(1)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2)由于货币转移占有同时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何冬将500元交给李文后,李文取得该500元的所有权,何冬享有的只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李文使用自己所有的货币所得的收益属于李文所有,何冬无权分享。

  【例题2·多选题】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2013年)

  A.侵权行为

  B.纳税

  C.不当得利

  D.生产

  E.先占

  【答案】AC

  【解析】(1)选项B: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2)选项DE: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行动起来才能离成功更近一步,更多知识请点击: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