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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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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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9讲
【知识点】特殊情况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取得的不动产有( )。
A.直接购买的不动产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受捐赠的不动产
D.抵债取得的不动产
E.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答案】ACD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1)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单选题】2016年8月,某企业对已使用过3年的不动产进行改建,该不动产原值500万元,改建增加原值300万元,改建中发生进项税20万元,改建工程当月完工,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企业此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B.该企业此项业务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20万元
C.该企业此项业务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8万元
D.该企业此项业务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8万元
【答案】D
【解析】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该企业此项业务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20×60%=12(万元)。
该企业此项业务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20×40%=8(万元)。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甲企业2016年10月购入一批材料,计划用于企业货物生产,当月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10万元,2017年2月,该企业将上述材料改变用途,用于企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该企业应在2017年2月从进项税额中扣减4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2018年2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转让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归纳1】可分次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包括4类情形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2.在建、新建的不动产购进并用于相应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
3.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购进并用于相应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也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办法;未达到50%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4.原来按照规定不得抵扣,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改变用途不动产)。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归纳2】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都不适用分2次抵扣的规定,相关的进项税可一次性抵扣。
【归纳3】抵扣时间的3个具体规定
1.纳税人取得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办法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可抵改为可抵,次月开抵——对于改变用途,不可抵扣进项的不动产改为可抵扣用途的不动产(如职工食堂改为销售展厅),可抵扣的进项税的60%部分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40%部分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3.一次抵改为分次抵,当月减除40%——购进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减除,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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