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5.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用上述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解释】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抵免范围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四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第二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案例1】中国居民A企业持有甲、乙国B、C企业20%股份,B、C企业都持有丙国D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如下图所示:
请问:B、C、D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够满足A持股条件
【答案及解析】
必须符合X1≥20%;X2≥20%;
且Y1≥20%,Y2≥20%,
且X1Y1+X2Y2≥20%
【案例2】三层持股条件的判定
(1)D1企业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1企业的持股比例=50%×60%×20%+50%×50%×80%=26%,满足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2)D2企业不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2企业的持股比例=50%×50%×50%=12.5%,未满足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规定。
(3)D3企业不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3企业的持股比例=50%×40%×50%=10%,未满足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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