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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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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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36讲
【知识点】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包括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双方行为所生之债)和法定之债
2.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智慧成果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3.单数主体之债、复数主体之债
复数主体之债又可分为:
(1)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提示1】连带之债的产生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提示2】按份之债的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没有效力上的牵连关系。如果按份债务人之一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的份额部分,债权人超额受领将被视为不当得利。
(2)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4.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任意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如购飞机票,选择经济舱或商务舱。
(3)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
5.主债、从债(如贷款合同与其担保合同)
6.一时之债(如买卖合同)、持续之债(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
7.自然之债
自然之债,是指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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