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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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效力(积极效力)
(二)债务的效力(消极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36讲
【知识点】债的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积极效力)
1.债权的效力包括:
(1)债权的请求力:指债权人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效力。
(2)债权的执行力: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改造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提示】对具体的某项债权而言,如其通过请求力即可实现给付利益的,就无须发生执行力。只有债权请求权不足以保障其给付利益实现时,才需要发生执行力。
(3)债权的保持力:指债权人得以保持所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效力。
【提示】有些债权虽不具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债权,债务人一经履行,即不得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2.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效力的减损)(2017年新增)
(1)当债务人的履行性质上需要债权人予以协助时,债权人即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2)受领迟延一旦发生,即导致债权请求力减损,债务人责任减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还范围缩小、危险负担转移、费用赔偿产生及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等。
(二)债务的效力(消极效力)
1.债务的效力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如给付购买的小汽车)和从给付义务(如给付与所购买小汽车有关的文件、资料);
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如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2)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如旅馆对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3)前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前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将构成缔约过失。
(4)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艘货船卖给乙公司。下列关于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甲、乙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
B.甲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C.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D.甲将货船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交与乙的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
E.甲公司交付货船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答案】ACE
【解析】(1)选项B:属于前合同义务;(2)选项D:属于从给付义务。
2.债务违反的样态及其效力
(1)给付不能
①事实不能、法律不能
②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2)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确地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3)不完全给付
(4)给付迟延
3.债务违反的一般效力(2017年新增)
(1)强制履行,包括直接强制履行和间接强制履行(如出租人不履行修缮房屋之义务,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而由出租人承担修缮费用);
(2)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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