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不得抵扣进项税
2017税务师考试科目较多,大家备考的时候要注意劳逸结合,为方便大家熟悉知识点,特此为您整理《税法一》知识点: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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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10讲
【知识点】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计划用于生产,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四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净值折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案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案例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开始一项不动产建造,在建工程发生全部进项税8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48万元,待抵扣进项税32万元,2017年2月,该在建不动产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毁灭。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该企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48万元,和待抵扣进项税32万元一并计入财产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食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6月将一批以往购入的大麦因管理不善毁损,账面成本15500元(含运费536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
(15500-536)÷(1-13%)×13%+536×11%=17200×13%+536×11%=2236+58.96=2294.96(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20000×60%×17%=2040(元)
(4)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案例】某企业的一处使用中的原值450万元的不动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失火毁损,已抵扣进项税29.7万元,待抵扣进项税19.8万元,不动产净值425万元,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
(29.7+19.8)×(425÷450)×100%=49.5×94.44%=4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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