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应纳税额“当期”
2017税务师考试科目较多,大家备考的时候要注意劳逸结合,为方便大家熟悉知识点,特此为您整理《税法一》基础考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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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11讲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当期”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是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二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特定销售行为分期抵扣;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
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这种方式在实际计算上体现出按照销售实耗核定扣除。(教材P152)
购进扣税法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截至2016年12月1日,我国已逐步取消纳税信用A、B、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
(2)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丢失的扣税凭证 | 抵扣所需办理的手续 | |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先由购买方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再由购买方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抵扣凭证 | |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海关缴款书 | 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 |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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