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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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销售额的界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的界定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视同销售货物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表6-1 视同销售
用途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外购的货物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 |
投资 | √ | √ |
分配 | √ | √ |
无偿赠送 | √ | √ |
2.组成计税价格(2012年综合题)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额的界定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2010年简答题、2012年综合题)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4.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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