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和烟民需要关注的大事:烟叶税首个升级为法律的税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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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叶税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成为现行15个税收条例中首个启动立法的税种。
草案将暂行条例平移为法律,拟维持20%的现行烟叶税税率不变,并规定了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的总额,拟授权国务院对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
对此,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税收法定一定要税基法定,由国务院规定总价款的范围并不合适,并建议取消现行烟叶税税基中的价外补贴。
税基一定要法定
目前,烟叶税税基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烟叶收购价款和烟草公司对烟民的补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审议中指出,税收法定最重要的是定税种、税基、税率,这次立法当中没有把税基的问题明确提出来,而是用价款总额来替代,并由国务院来定总价款的范围,不太合适。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上升到法律,课税要素也要法定,才是真正的税收法定。”任茂东委员也指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的主体、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率等以及相关的征税程序都由立法机关规定下来,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改动,这是税收法定原则里规定的课税要素内容。
任茂东还提到,现实中,烟叶生产补贴缺乏制度规范,扭曲了烟叶计税价格。这些补贴很大的程度是收购企业在产前或者产后以实物的形式提供给烟农的,很难在征收价格上体现,所以建议清楚准确表述“实际支付价格总额”,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吴晓灵也提出,从税收原理和实际利益所得情况来看,把补贴作为税基不合适,也不成立。她解释称,按照有些说法,补贴是为了保证烟叶种植质量和稳定烟叶生产,引导、促进烟叶农产区整体的发展,但这些都没有量化到一个具体的卖烟叶的烟农身上,“这个利益并不是烟农本人得到,而是这个地区得到的”。
税法仅5部规范性文件却超5500部
对于税收法定要实现的目标和路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8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讲座中进行了阐述。
在谈到税收法定的必要性时,刘剑文提出税收法律的供给不足问题:当前,我国整个税法体系中仅有5部法律,却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依据,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刘剑文表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实质在于通过民主程序规范征税活动,进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人民的尊严和主体性。
刘剑文将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归纳为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确定、征税程序合法三方面,其中税收要素确定指税收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清晰,尽可能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征税程序合法包括征税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税收。
他提到,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对税收优惠、税目、税额等实体性税收基本要素予以确定,容易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因而亟需对此加以规范和约束。
专家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由财税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则。
他举例, 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3 。“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一夜之间调整税率,虽然其目标在于防止过度投机,具有目的正当性,但在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上有待加强”,刘剑文指出。
此外,税法还存在过于简短的问题,也为税法执行中的行政解释提供了过大的空间,甚至容易导致一些随意性执法行为。刘剑文指出,实践中,部门“批复”或“决定”有时突破税法规定的文义,相当于变相立法。
因此他建议应当按照“税收要素确定”的要求,增强税法的可执行性,并提高立法质量,重要的途径就是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立法全过程公开透明,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座谈、听证、评估等方式,保障社会公众对于税收立法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税收立法咨询专家库等方式,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
(转载自:中国税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