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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营改增的应税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07 09:24:35


  营改增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非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解释1】(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解释2】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4)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5.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链接2】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大家能在备考过程中多多总结,多思考,多积累。积累多了就是经验,经验多了就是智慧!点击东奥中级经济法考点精编汇总!站在巨人的肩膀,帮助您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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