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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抵减增值税税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08 0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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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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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11讲

  【知识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表:

纳税人购买或支付抵税规则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额
非初次购买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专用发票抵税但不能抵价。
支付技术服务费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别提示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报税盘,但不包括税控收款机,也不包括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特别提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抵税后,该发票不能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同月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元,增值税225元,当月该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0000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150000×17%-17000-(1500+225)=6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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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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