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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类型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12 20:19:35

  伴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东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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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的类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二企业主体基础知识

  【知识点】: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的类型

  专题二 企业主体基础知识

  公司的主体资格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

  (1)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3.母子公司VS本分公司

  (1)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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