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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增值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14 11:51:59

  2017年税务师考试在即,为方便大家顺利备考,东奥小编为您整理《税法一》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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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总结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13讲

  【知识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总结

纳税人情况征税方法
地点具体方法
发电企业独立核算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
非独立核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纳税
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所在地(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供电企业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供电企业所在地(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编为你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高效备考,轻松过关!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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